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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快审快诉一起拒执

发布时间:2018-10-09

 

 

(通讯员 谷雅婷 谢书华)2018年9月29日,桂阳县公安局以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依法审查后,于次日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2月,被告人谭某某因缺少购车资金向何某某借款70000元,后一直未偿还。2011年,谭某某把车出售后仍不偿还何某某的借款,何某某多次索要借款未果。2012年,何某某将谭某某诉至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4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谭某某偿还何某某借款70000元,谭某某仍不执行法院判决。2012年9月24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向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谭某某收到后,仍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6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谭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谭某某一直逃避,直到2018年6月23日才被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拘留,期间,谭某某仍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履行判决义务。但谭某某从事运输业务,有工资收入,都未向法院报告,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谭某某的工资收入打入其账户后便立即被其提取,且用于购买小轿车。直到桂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谭某某才执行了法院判决。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们”赖得了一时,赖不了一世,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切莫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