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2
近日,经湖南省桂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放火罪的黄某湘,被桂阳县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黄某湘与前妻欧阳某离婚后,两人仍然一起和儿子、儿媳居住在某家属区4栋2单元。2017年7月10日,黄某湘与前妻欧阳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欧阳某欲搬离家中,黄某湘不满前妻的搬离,便进入儿子与儿媳的卧室,将儿媳堆放在地上的衣服用打火机点燃,随后从黄某湘家中离开,任由火势蔓延。
县消防大队官兵赶来救火时,黄某湘还阻拦消防车进入家属区,被周围群众拖开。由于火势很大,造成四楼、六楼及七楼住户的财产均有不同程度损毁,后大火被消防官兵扑灭。
经认定,被烧毁物品损失合计人民币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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