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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拦路抢劫、劫夺被押解人员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7-11-09

 

近日,湖南省桂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追捕的徐某松犯抢劫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一案获桂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松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6年1月7日,徐某松伙同徐某志、徐某勇等人预谋抢劫。1月8日早晨7时许,徐某松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分乘三台摩托车至省道S214线桂阳县太和镇砂坪村竹子窝路段,等待抢劫目标,并把石头放在公路上拦截。上午10时许,当被害人李某文驾驶小汽车搭乘李某周经过徐某松等人守候的地点时,李某文看路面有石头便减速行驶,徐某松便驾驶摩托车故意碰撞小车尾部,迫使李某文停车,其他人则蒙面持刀一拥而上,砍伤李某文、李某周,并从车内劫走李某文用于购买煤矿的现金人民币12万元。徐某松事后分得赃款9000元。经鉴定,李某文的伤情构成轻伤。

  2006年6月4日,徐某雄与徐某华至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同祥村寻找抢劫目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上午,徐某松、徐某志等曾经参与抢劫的一伙人害怕受牵连,便商量、策划劫夺徐某雄、徐某华。当日16时许,徐某志、徐某松等20余人,一部分人在鲁塘派出所门前放哨、通风报信,其余大部分人持刀、钢管骑摩托车窜至省道S214线桂阳县太和镇地界村长坪路段,等待劫夺被押解人员。

  次日凌晨1时许,徐某松等人哄骗一辆过路的货车横停在公路上,阻塞交通。半小时后,当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鲁塘派出所押解徐某华、徐某雄的警车行驶至徐某松等人守候的路段时,徐某松等人一拥而上,持钢管打砸警车,持刀威胁民警、协警,打伤民警,并抢走手铐钥匙,强行将徐某华、徐某雄从警车后窗接出,并坐上事先安排的摩托车逃走。

  2015年11月24日,该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徐某志涉嫌抢劫罪一案时,发现徐某松、徐某勇参与犯罪,但公安机关未将徐某松、徐某勇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承办人通过深入审查、反复核实,认为徐某松、徐某勇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遂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对两人提请批准逮捕。

  2015年12月24日,徐某松经该院决定批准逮捕,2017年5月15日,徐某松被抓获归案。2017年11月2日,徐某松因犯抢劫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获桂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