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16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证人的
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其保守秘密。如果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权要求保密。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提供翻译。
3、控告权
办案人员有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获得保护和经济补助的权利
因在诉讼中作证,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因作证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有权要求对其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证人有权请求自行书写证词,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6、特殊情况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除非同意,司法机关不能强制出庭作证。
7、未成年证人的特殊权利
证人未满十八周岁,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询问时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其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询问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证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并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出庭作证,但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除外。
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证词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应当按照检察人员的要求亲笔书写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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