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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7-05-16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

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对于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对于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申请方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8、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9、证明文件知悉权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0、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1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权利

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经核对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经检察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为确定其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拒绝的,检察人员可以强制检查。

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身体检查。

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