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16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
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可达37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对人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3日。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73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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