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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立案监督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2017-05-16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民事、

行政案件及立案监督管辖范围

  

(一)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公诉案件负责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是:侮辱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虐待家庭成员案、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非法生产销售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除上述自诉案外,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都是公诉案件,都属于检察机关的办理范围。

  

(二)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只办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抗诉案件。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只办理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抗诉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四)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