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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6-12-27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11月26日在桂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可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本届检察工作回顾

 

2013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主动服务全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立足新起点,适应新常态,肩负新使命,开创新局面,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发挥检察职能,切实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921202人,提起公诉1276件1665人,起诉后没有被判无罪案件,案件准确率100%,执法质量考评连续四年排名全市前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黄赌毒”、“两抢一盗”等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批准逮捕以唐飞鹏、陈志刚为首的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犯罪系列案,涉及犯罪嫌疑人7人,毒品2千克;快捕快诉以林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22人,林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涉烟、涉电、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成功办理济草堂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刘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7200多万元,涉及受害人250多人,制止了非法融资活动进一步蔓延,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秩序。

—— 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068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类案件3642人,渎职侵权犯罪类案件1426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持续保持在全市第一方阵。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入手,加大对社会保障、涉农惠农、国土开发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依法查办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张海民贪污、受贿案,泗洲乡原农保员唐明康涉嫌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案等。切实维护政府资金安全,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项目、重点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办了县经信局原党委副书记秦堪在淘汰国家落后产能工作中受贿、滥用职权案等,其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欧阳学工等3人食品监管渎职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4年优秀案件”,在全国进行经验推介。按照省、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侦查一体化办案[1]。参与查办省委原副秘书长马勇滥用职权、受贿案和省移动公司原总经理王建根系列受贿案;受省、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独立承办了湘潭移动公司原总经理黄伟忠受贿案66人,衡阳破坏选举案22人,获得上级检察院充分肯定。

—— 切实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主动将检察工作置于全县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投入“拆违打非”活动,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立案查处该类职务犯罪9人,批捕违法建筑商、村组干部等8人;按照市检察院和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资金监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大对扶贫、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新农村建设等款项的预防调查,及时堵住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主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发检察建议[2]形式,推动建立森林防火管理和防控队伍建设,森林失火案大幅下降,防火“桂阳模式”受到国家、省级领导机关肯定;向县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南方红豆杉柔毛油杉“省级自然保护区”。主动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注重“三个考虑”[3]、“四个避免”[4],通过“影响发展环境职务行为问卷调查”、“项目建设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走访”等活动,广泛收集并督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影响企业用地、用水、用电、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收费、工农矛盾等负面的问题20余个,帮助企业建章立制80余条,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强化诉讼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  加大对侦查、审判活动监督力度。依法追捕[5]1325人,追诉[6] 5265人,其中犯罪嫌疑人侯运华、跃华被追捕后,均被郴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法院刑事判决依法提起抗诉[7]6件,已审结5件,其中改判或发回重审4件。谭传兵故意伤害罪一案,原判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经抗诉后,得到了郴州市中级法院支持,依法改判了其刑期,彰显了司法公正。注重客观证据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杜绝冤假错案,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08份,排除非法证据1117人,针对侦查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开展调查2件,促进侦查和审判行为规范运行。

——  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力度。针对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县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2份,提出检察建议222份,均被采纳。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查活动,对全县所有社区和20多个乡镇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被监管人员的举报,挖出服刑人员故意杀人漏罪1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8]工作,审查案件59件。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9]专项治理,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认真清理,对16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及不服从管教的罪犯提出收监建议并监督执行到位。“前门进后门出”、“花钱买刑”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和纠正,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 加大对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开展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调查1件,受理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0件,执行监督案件8件,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10份。办理督促起诉[10]、督促履职[11]案件31件,均得到采纳,其中,办理4起督促国土部门催缴土地出让金案,以督促起诉方式督促国土部门收回土地出让金3000余万元,规范了行政执法。

三、密切联系群众,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严格按照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过错追究到位、释法说理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国家赔偿到位的要求,积极做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92522人,初核线索30件;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3件,刑事申诉案件9件。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和沟通,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共接待群众来访85人次,受理案件14件,已办结14件,均为直接答复处理。

——   做好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工作。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四年来,依法不批准逮捕375件454人,不起诉245件336人,办理刑事和解[12]案件118138人。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认真探索审查批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在检察信息公开网上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1330件,公开法律文书503份,公开重要案件信息544条,以公开促公正,提高了检察司法公信力。

——   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在学校、社区设立“未成年人帮教室”,选派检察官在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了7.4%。加强检察宣传工作,共编写《桂阳检察》94期、《桂检动态》42期,及时发放到相关部门、乡镇以及各系统人员手中;检察宣传稿件被各级报刊采用826篇,其中《检察日报》采用20篇;开展“举报宣传周”和“送法下乡”活动,发放检察宣传资料5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6000余人次。加强新媒体建设工作。全面开通桂阳检察微信公众号、桂阳检察院新浪微博、今日头条、企鹅平台等新媒体平台。

四、坚持从严治检,培养过硬检察队伍

——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补足精神之钙,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干警。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专项督查、“慵懒散”、违规职务消费、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等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的各项纪律要求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各项禁令,切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作风建设,整肃检察队伍,“两个责任”的落实工作获得市检察院和县纪委督查组的充分肯定。

——  狠抓规范化管理。不断加强司法办案和检察事务的规范化管理。在原有2万余字的《科学管理与考核办法》基础上,2016年,制定以能力提高、作风提质、检察服务、创先争优为内容的“四个年”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办法和举措。不断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响亮提出“干警向党组看齐,党组成员向党组书记看齐”,讲规矩、讲规范,以规范化带动工作发展的科学化。

——  狠抓创先争优。明确争创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这个奋斗目标,进一步凝聚人心人力。确立“崇法守正,敢为人先”院训,鼓励干警遵循原则,大胆作为,勇于创先争优。丰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设置“党员先锋岗”,推选6名优秀党员作为首批示范人员。举办公诉人与律师团体论辩赛,开展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以及“奔跑吧,女检察官”趣味体育等活动,更加激发干警创先争优的热情和活力。

四年来,我院先后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标兵单位”,被市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7个业务门类及9人次获省级表彰。此外,在市、县有关评比中,部门获得先进表彰80次,个人获得先进表彰140人次。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地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理性地认识到,桂阳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检察职能的发挥与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的期待还有差距。二是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检察干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的能力有待提高,个别干警违纪违规现象仍有发生,“案多人少”矛盾还比较突出。三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滞后等问题日趋凸显,“两房”建设[13]任务还很重。四是规范司法的思想自觉还未完全形成,一些司法“顽症”现象还未根除,司法办案活动中的行为失范和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规范司法的长效机制有待健全。五是全面落实检察改革的任务艰巨。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17年工作总体安排

 

各位代表,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开启迈向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期,我们的检察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融郴达江、产业强县、幸福共享”战略和“把桂阳建设成为郴州增长极的示范引领区”目标,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忠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坚持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察保障一体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落实工作思路,实现发展目标,必须牢牢把握以下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统一领导和各方面监督支持下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完善和落实重要部署、重大问题和特定案件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解决检察工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办理各类批评、意见和建议,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主动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积极参与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网络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着力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妥善处理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三是依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权益、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发生在组织人事、司法诉讼、行政执法和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教育、就业、住房、水利、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和环节的贪污贿赂腐败案件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四是着力落实改革要求,提升改革实效。牢牢把握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总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和检察机关的具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工作机制,重视建言献策,增强改革执行力和创新力,切实履行好在深化司法改革中的自身责任。在有序推进检察改革的同时,努力做好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改革的司法保障工作,做深化改革的支持者、促进者和保障者。

五是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来抓,按照“五个过硬”[14]要求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文明之师。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坚决反对和整治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整治和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各位代表,新常态赋予新使命,新起点开启新征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的伟大征途中,让我们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更加自觉接受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谱写好伟大中国梦的桂阳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侦查一体化办案:指为了优化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整体效能,采取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参办(联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一种侦查新机制。

  2、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为有效地发挥检察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3、三个考虑到:办案前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到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

4、四个避免: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流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避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

5、追捕: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6、追诉: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7、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8、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9、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10、督促起诉: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危险且该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时,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相关部门提起诉讼,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活动。

11、督促履职: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在合理期限内纠正不作为、怠于作为或不当作为状态,避免或挽回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一种非诉讼法律监督方式。

12、刑事和解:指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13、“两房”建设:指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是对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保证。

14、“五个过硬”: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备注:统计数据期间为201311日至201610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