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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8-11-20

 

2017年12月26日在桂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可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7年检察工作回顾

 

今年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聚焦主业主责,推进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把检察工作提高到新的更高水平,为桂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积极顺应反腐败法治化新要求,持续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保持查办职务犯罪强劲势头。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14件19人,同比件数上升16.7%,人数持平。其中,贪污贿赂犯罪类案件13件13人,渎职侵权犯罪类案件1件6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持续保持在全市第一方阵。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辅”问题,通过对教育系统受贿线索进行精细化侦查,相继查办桂阳县鹿峰、蒙泉等中学校长8件8人。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项目、重点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办县房管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上渎职案1件6人。积极参加省、市检察院“侦查一体化”[1]办案,参与查办了市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副书记、台长罗清华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大要案,获得上级检察院充分肯定。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预防调查2件,完成犯罪分析3件,开展警示宣传教育9次,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70次。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党校活动,全年共在党校开展法制警示教育活动7场次,受教育人数达420人。积极推动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格局的形成,与县邮政部门配合,组建了一支30人的职务犯罪预防邮路[2]志愿者队伍,构建了覆盖城乡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

二、积极顺应平安桂阳建设新形势,全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08件51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66件341人,同比分别上升了18.8%和19.2%;受理公诉案件527件71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64件498人,同比分别上升1%和10.4%,起诉后没有被判无罪案件,案件准确率100%,执法质量考评排名全市第二。突出打击黑恶势力、“黄赌毒”、“两抢一盗”等严重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98人,起诉64人。依法办理雷元雄为首的14人团伙盗窃案,该团伙横跨湘粤两地疯狂盗窃机动车作案70起,涉案价值100余万元,雷元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严肃处理上访过程中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8人、非法经营烟草案1639人。对“5.11”生产、销售伪劣烟草案中的史国伟、张永平等17人,依法快捕快诉,净化卷烟市场,维护专卖制度。

着力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批准逮捕毒品类犯罪案件56人,起诉41人,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上升的趋势。依法办理周剑波、张婷为首的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系列案,涉及犯罪嫌疑人9人,毒品21千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办理“蓉城之光”、“鸿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件2人,涉案金额6300多万元,制止了非法融资活动进一步蔓延,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秩序。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响应县委、县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号召,全体检察人员开展结对帮扶,共争取项目资金10万元,帮助扶贫联系村解决危房改造、学校整修、安全饮水、排水渠整修等困难13个,引导贫困户发展蔬菜、水果、烟草等产业130余亩。受理审查逮捕涉林案件5件5人,其中批准逮捕4件4人;受理审查起诉涉林案件30件32人,已提起公诉28件30人。根据案件需要,与县法院一起就涉林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在发案地将案件提起公诉、就地审判,既方便了案件当事人,又教育、警示了当地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桂阳模式”的营造和维护,有力地推进了我县森林保护工作。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开展“信访结案清零”专项活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受理刑事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案件4件,发放救助金5万元。积极做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3107人,初核线索6件;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2件,刑事申诉案件1件。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和沟通,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共接待群众来访21人次,受理案件10件,已办结10件,均为直接答复处理。

做好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工作。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依法稳妥处理各类案件。对169人作出不捕决定,不捕率占比33.1%,其中以无社会危险性对10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占比达61.5%。办理刑事和解[3]案件49件51人,将社会对抗降至最低。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认真探索审查批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4]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在检察信息公开网上依法公开程序性信息767件,公开法律文书260份,公开重要案件信息306条,以公开促公正,提高了检察司法公信力。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创建平安单位,为我县“四创”工作贡献检察力量,我院被评为“郴州市首届平安单位”,检察民调取得全市第二的历史最好成绩。认真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学校、社区设立“未成年人帮教室”,选派检察官在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举办“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发放《未检相伴健康成长》手册200余册。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深入5所学校开展法制讲座8场次,受教育学生2000余人,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了3.4%,干警肖阿梅同志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监督。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件1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5件5人。依法追捕[5]57人,追诉[6]1010其中犯罪嫌疑人侯国雄侯成华被追捕后,分别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六年六个月。对法院刑事判决依法提起抗诉[7]45人其中改判3件4人。谭家玉、林长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我院提请抗诉后得到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二审改判了谭家玉的刑期,彰显了司法公正。注重客观证据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杜绝冤假错案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促进侦查和审判行为规范运行。

强化对刑罚执行检察监督。针对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县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8份,提出检察建议19份,均被采纳。加强对刑事执行场所监管力度发现县看守所协警存在将白酒用饮料瓶伪装后,将其传递进监室现象,主动向主管部门反映,县公安局及时将该工作人员辞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审查案件71件。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专项治理,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认真清理,对9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及不服从管教的罪犯提出收监建议并监督执行到位。

强化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受理执行监督[9]案件11件,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5件,督促起诉[10]、督促履职[11]案件10件,行政公益诉讼[12]案件1件,共发出检察建议25份。其中,针对“黑面的”非法营运和非法超载问题,对县交管所和县交警大队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得到及时处理,规范了行政执法,堵塞了营运管理上的漏洞参与办理郴州神农工贸有限公司与李英雄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监督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基层检察院执行监督优秀案件”。

四、积极顺应从严治检新举措,努力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

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学习十九大报告、党章修正案等重要文件,联系实际深入思考,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讲纪律、守规矩”教育活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扎实开展“亮身份、树形象、做表率”活动,认真组织“桂阳发展,我的责任”主题演讲比赛活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专项督查、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等工作,克服司法“顽疾”。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的各项纪律要求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各项禁令,组织开展“治陋习、树新风”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认真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营利性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作风建设,整肃检察队伍。全年共开展例行谈话提醒210人次,开展任前廉政谈话10人次,“两个责任”的落实工作获得县纪委督查组的充分肯定。

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重点案件交办、参与侦查一体化、听庭评议、业务竞赛等方式,努力提升干警的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通过参加各类业务竞赛,干警们分别获得“全省反渎侦查业务标兵”市十佳公诉人”等荣誉称号。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对遴选出的员额检察官,完成委组织部和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和任命。按照以职能定员和以案定员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将员额检察官调整到一线办案部门,充实办案力量。做好未入额人员转任(确认)身份工作,其中,确定检察官助理12名,占16.7%;司法行政人员6名,占8.3%;司法警察7名,占9.7%。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结合我县要求,及时制定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奖勤罚懒,进一步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

深化基层基础建设。共投入220余万元,对技侦楼进行功能性维修改造,新建了电梯,改造了高清视频会议、高清远程接访及办案工作区两录系统,对机关办案终端设备、网络基础设施及打印、复印等进行了升级更新,确保业务办案工作的需要,提升了机关办案的效率。建成“干警体能训练室”和改造篮球场,让干警们在紧张工作之余,进行体能训练,释放工作压力,调节身心健康。成立了机关篮球队,主动参加县里组织的各项篮球比赛,活跃机关气氛,增强机关凝聚力,营造“工作上有劲头、政治上有奔头、生活上有盼头”的良好机关氛围。

各位代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前进的道路上仍然面临多困难和压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任务艰巨护航公平正义还面临一些困难。执法效果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尚有较大差距,执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与法治文明进步的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教育培训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四是检务保障有待进一步改善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去推进解决。

 

2018年工作总体安排

 

各位代表,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们的检察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融郴达江、产业强县、幸福共享”战略和“把桂阳建设成为郴州增长极的示范引领区”目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履职方向、改革方向和队伍建设方向,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落实工作思路,实现发展目标,必须牢牢把握以下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意识,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积极主动报告工作。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认真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二是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全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认真落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立足检察职能,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保障郴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妥善处理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三是注重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各项检察监督实效。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加大工作力度,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入发展。

四是着力落实改革要求,提升改革实效。牢牢把握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和检察机关的具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工作机制,重视建言献策,增强改革执行力和创新力,切实履行好在深化司法改革中的自身责任。在有序推进检察改革的同时,努力做好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改革的司法保障工作,做深化改革的支持者、促进者和保障者。

五是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为方向,以业务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领导班子建设为关键,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精神,奋发有为,扎实工作,进一步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我县全面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侦查一体化办案:指为了优化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整体效能,采取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参办(联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一种侦查新机制。

2、职务犯罪预防邮路:检察机关和邮政部门以预防职务犯罪、传播廉政理念为出发点,以创新“预防+邮路”建设为基础,积极扶持发展预防职务犯罪志愿服务组织,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积极的贡献。

3、刑事和解:指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4、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5、追捕: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6、追诉: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7、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8、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9、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10、督促起诉: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危险且该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时,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相关部门提起诉讼,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活动。

11、督促履职: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在合理期限内纠正不作为、怠于作为或不当作为状态,避免或挽回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一种非诉讼法律监督方式。

12、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统计数据期间为201711日至201712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