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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疏于审核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11

 

中介公司疏于审核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62月初,阳某眼看当地房价不断上涨,决定赶紧买房以备结婚所用。他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王某挂牌出售的一套房屋,就急忙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联系王某购买其挂牌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8.17平方米,售价77万元)。中介公司派经纪人刘某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服务,指导监督所委托事项的办理。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阳某于201638日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由中介公司转付王某;首付房款25万元(不包括定金2万元)于2016318日前支付给王某。阳某按约定备齐27万元购房款,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也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卖房人王某。

  2016319日下午,刘某带着阳某实地看房时才发现,原来王某的房屋是租住张某的,其购房协议、房产证全部是伪造的,阳某当即报警。201641日,王某被抓获,87日,王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阳某认为王某现已入狱,无偿还能力,自己上当受骗完全是由于中介公司未尽谨慎审核义务,未能验明房屋权属情况,致使自己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中介公司存在严重过失。鉴于此,20161112日,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赔偿27万元。

  中介公司辩称:操作该笔居间业务并未故意隐瞒相关事实,也没有提供虚假情况,该房屋权属情况系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核实有误,应由刘某个人承担,公司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实施诈骗行为是阳某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王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由王某对阳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诉讼退赔程序予以完全救济的情况下,阳某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接受房屋买卖委托以及提供居间服务时,本应尽到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在本案中,即应当针对王某的房屋来源、购房协议、房产证真伪等全面核实,因其存在管理漏洞与工作疏忽,在相关信息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向阳某要求支付定金及购房款,中介公司的上述过失为王某诈骗行为得以实施提供了条件,其应在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刘某,由于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所在中介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再考虑到原告阳某本应在房屋权属情况完全核实清楚之后再支付购房款,对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事发经过,法院酌定由被告中介公司赔偿阳某8万元。

  一审宣判后,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凭借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为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对与签约相关的事项,包括有利交易的信息和影响委托人进行交易判断的瑕疵信息,全面获取、核实,并如实向委托人报告,避免因未适当履行如实报告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当然,买方对卖方及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屋相关信息也应认真审核,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避免受骗而钱房两空。

  在此也提醒广大购房者,一定要仔细甄别,核实清楚房源信息后再支付购房款;而对于中介公司而言,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要求的注意义务,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等基本信息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进行必要审核而未能发现卖房人提供的虚假信息,由此导致买房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